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慎思明辨,笃行致远

推翻“故意伤害”的指控,将风险从“实刑”转化为“不起诉”

发布日期:2025-11-26浏览次数:15

被不起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X,男。

被害人:张XX。

辩护人:李XX(重庆XX律师)。

案由:涉嫌故意伤害罪。


简述:2024年9月18日9时20分许,罗XX驾驶白色逸动网约车(车牌号渝xxxxx)从金开大道XX出口进入重庆市两江新XX接乘客时,因“未从指定入口进入”与保安张XX发生口角。纠纷中,罗XX驾车移动时压到张XX脚部,后试图离开,张XX抓住车辆右侧车门把手,罗XX未停车加速驶离,导致张XX被带倒摔地,造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对罗X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渝北检刑不诉〔2025〕456号)。


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本案中,现有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仅能证明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无法形成“罗XX明知张XX抓门仍加速驶离”的完整证据链,主观故意存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经一次退侦后,关键证据(如后视镜录像、现场勘验细节)仍无法补正,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条件。


审判人员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日期

2025年8月8日


律师意见

1.主观故意的精准辩护:律师通过拆解“明知—希望/放任”的主观心态认定逻辑,结合现场细节(车速、后视镜视角)推翻“故意伤害”的指控,将风险从“实刑”转化为“不起诉”。

2.程序正义的推动:辩护人申请调取客观证据(如后视镜录像)、提出补侦提纲,迫使检察机关启动退侦程序,暴露侦查机关取证不全面的问题,最终推动“疑罪从无”的司法结论。

3.职业冲突场景的参考价值:本案为网约车司机、保安等易发冲突职业的刑事合规提供范式——冲突中的应激行为不等于故意犯罪,需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