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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11-26浏览次数:2

案号:(2025)豫1425民初5517号

审理法院信息: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江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


本案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我所杨XX律师代理诉讼。杨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把握“感情破裂”与“子女抚养利益最大化”两大核心争议点,系统组织证据体系:及时调取前次诉讼判决书、收集证人证言、整理子女生活照料记录,充分证明被告长期存在嗜酒、赌博、家庭暴力及对家庭漠不关心等事实,有效强化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庭审中,杨XX律师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围绕被告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及其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展开有力陈述,并针对被告主张抚养权的请求,从子女长期随母生活、情感依赖稳定、教育环境连续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质证与辩论,充分彰显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执业担当。同时,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在被告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聚焦子女抚养最优化方案,展现出高度的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主要意见,依法支持离婚并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家事案件中专业化、精细化代理的优势作用。


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再次起诉,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吴某长期由原告实际照料,生活、教育环境稳定,原告具备抚养能力;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对子女日常照顾较少,虽表示愿意抚养,但未提供足以改变抚养现状的充分证据,故判决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

3. 关于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抚养费。结合被告收入水平、本地生活成本及子女实际需要,酌定每月支付1200元,合理适度。

4. 关于债务:被告自愿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原告无异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审判人员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