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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萍诉胡某君、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5-11-26浏览次数:2

承办律师:刘星(重庆江渝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5)渝0115民初42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成功降低赔偿金额,合理转移赔付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困境

2024年3月25日,被告胡某君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重庆市长寿区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黄某萍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萍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萍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1天,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左侧第4掌骨基底部骨折等,医嘱建议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后经司法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90日、90日、80日。

原告黄某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君及承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776.41元。胡某君虽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额有限(医疗费限额5000元、人身伤亡限额10万元),且已垫付医疗费12,428.91元,面临较大个人赔付风险。

面对“全责+高额索赔+保险限额不足”的不利局面,刘星律师迅速制定“三步走”策略:一是争取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全额赔付;二是严格审查原告诉请的合理性,压缩不合理赔偿项目;三是推动法院将垫付款项纳入统筹处理,减轻当事人后续负担。


二、律师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一)精准抗辩,压缩不合理赔偿请求

1.针对误工费:主张按实际收入标准计算,反对“退休即无劳动能力”的错误推定  原告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提交了工作证明及连续工资流水(月均约3500元),证明其仍在重庆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刘星律师认可误工事实存在,但主张应以实际日均工资118.65元为标准,结合鉴定误工期90天,合理计算误工费为10,678.5元,避免原告虚高主张。

2.针对护理费:区分住院与院外护理等级,反对“全程高标准”赔偿  原告主张护理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未区分护理依赖程度。刘星律师提出:住院期间可按120元/天计算;院外69天无证据证明需完全护理依赖,应按部分护理依赖(60元/天)计算。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认定护理费为6,660元,较原主张减少4,140元。

3.针对营养费:主张显著过高,请求法院酌减  原告主张营养费6,880元,明显超出常规标准。刘星律师结合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医嘱“加强营养”但无具体标准,主张不应超过1,000元。法院最终酌定为400元,大幅降低赔偿金额。

4.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提出抗辩,成功驳回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经鉴定未构成伤残等级。刘星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通常需达到伤残程度。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为当事人节省5,000元赔付。

5.针对鉴定费: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减轻个人负担  刘星律师强调:鉴定费系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支出,且保险合同未明确排除该费用。虽保险公司抗辩不承担,但法院最终认定鉴定费660元属于伤残赔偿项目,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有效转移赔付压力。

(二)善用保险条款,推动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付责任

刘星律师深入研究胡某君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确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0,000元;免赔额200元。

在法庭上明确主张: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属于“人身伤亡赔偿”范畴,应由保险公司在10万元限额内优先赔付。

法院支持该观点,认定伤残项下费用合计17,998.5元,除免赔额200元外,其余17,798.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推动垫付款统筹处理,保障当事人权益回流

胡某君已垫付医疗费12,428.91元,远超其应承担部分。

刘星律师主动申请法院将垫付款纳入本案一并处理,主张:

胡某君仅需承担医疗费超限额部分8,211.63元 + 免赔额200元 = 8,411.63元;

多垫付的4,017.29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

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将该款项径付胡某君,实现“多付即退”,避免当事人另行追偿。


三、案件结果与社会意义

(一)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某萍22,798.5元(其中支付原告18,781.22元,支付胡某君4,017.28元);

2.胡某君赔偿原告8,411.63元(已实际支付);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胡某君负担。

胡某君实际个人支出:8,411.63元(已付)+160元(诉讼费)= 8,571.63元 保险公司承担:22,798.5元 原告总获赔:18,781.22元

(二)律师价值体现

1.专业抗辩降低赔偿额:通过精细化质证与法律分析,成功压缩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计算标准,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显著降低赔付总额。

2.保险责任最大化:精准解读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推动保险公司承担误工、护理、鉴定等主要赔偿项目,减轻个人负担。

3.垫付款回流机制:推动法院将垫付款纳入判决,实现“多付即退”,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4.程序高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典型意义与推广价值

1.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本案涉及“无牌三轮车+非机动车责任险+全责认定”典型情形,判决明确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兼顾公平与效率。

2.打破“退休即无误工”刻板认知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退休人员只要提供劳动并有收入,即可主张误工费,体现对老年劳动者权益的尊重。

3.彰显律师在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中的关键作用 在当事人“全责”不利局面下,律师通过专业抗辩与策略布局,实现“合法减赔、合理转移、有效回款”,真正实现“胜在专业,赢在细节”。

4.对公众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提醒驾驶人员:即使驾驶非机动车,也应规范投保、遵守交规,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重大经济负担。


五、结语

本案中,刘星律师作为胡某君的代理律师,面对全责认定和高额索赔,沉着应对、精准出击,既依法保障了受害人合理权益,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通过专业、负责、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展现了新时代律师的责任担当与职业风采。

本案亦成为重庆地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律师成功化解赔偿风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典范案例。


重庆江渝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